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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开封市民政局公布25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6/08/25 1.3w 阅读 109 点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持续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范日常运行秩序,全面净化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生态。现集中公开25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及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震慑警示和教育规范作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被依法撤销登记、限期停止活动的典型案例(5个)

案例1

开封山东商会2023年度至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2

开封市市场发展协会2023年度至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3

开封市素花宋绣研究所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活动超出章程规定宗旨、业务范围,未按规定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外发布,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开封市民政局对该单位作出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开封市菊城文明社工志愿服务中心在资产管理、捐赠和资助款物接收使用环节存在违规情形,未按照章程宗旨、约定用途管理使用捐赠资助,也未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开相关使用情况,同时会计核算不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范。上述行为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开封市民政局对该单位作出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20个)

(一)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3个)

经查,“开封市传统文化教育研究会青少年焕心成长中心”“开封市传统文化教育研究会妇幼安养中心”“开封文武学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开封市祥符区民政局、通许县民政局已分别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二)责令解散的非法社会组织(6个)

经查,“开封市大学生兼职协会”“开封市民协会电子商务商会”“香港国际打击乐教育协会”开封市顺河稻谷专业协会”“开封县司仪协会”“开封振兴查拳研究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龙亭区民政局、祥符区民政局已分别依法责令解散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三)自行解散的非法社会组织(11个)

经查,“河南省建设书画研究院开封分院”“开封市人像艺术摄影家协会”“中国开封古玩书画商会”“开封市文化行业商会”“开封营养健康促进会”“开封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通许分会”“开封私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通许工作委员会”“中华神秀文化研究会”“开封县安全生产促进会”“开封市安全生产促进会”“开封市陈年老酒收藏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龙亭区民政局、通许县民政局已分别予以劝散,相关人员不得再以上述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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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