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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开封市民政局关于《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br>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br>的政策解读

2017/09/08 1.9w 阅读 149 点赞
为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意见》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类似“毕节流浪儿童死亡事件”、“信阳干尸男孩王志强事件”和“广东练溪事件”等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按照省民政厅提出的2017年年底,全省全部推广郑州“八位一体救助管理模式”的要求,起草《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下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二、起草《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接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09〕19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意见》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救助对象和终止救助界定。该部分明确了救助对象的定义,提出了终止救助的六种情形。
  救助对象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寻亲不遇、务工不着及临时陷入困境流落街头等特殊困难群体。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5)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6)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三部分,落实部门救助责任。该部分明确了县以下政府及村(社区)委员会、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铁路和交通部门、信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救助责任。
  1.县以下政府及村(居)委会的救助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明确应承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分包责任制,加强源头预防,落实基层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责任,并及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辖区内处于流浪乞讨边缘居民的生存状况,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视情给予救助帮扶。
  2.公安部门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街面、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工作,妥善处理,记录在案;各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交巡警负责告知繁华街区、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等执勤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机关对巡查、110报警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就近就便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应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查询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对无法确认身份的滞留受助人员,及时免费采集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站;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协助解决护送、移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救助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在建建筑工地从业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平台作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为救助管理站在市区公共场所设置救助引导标志和公益宣传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4.民政部门的救助责任。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站要经常开展街头主动救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求助提供便利,对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导、引导其接受救助或采取提供衣物、食品等临时性救助措施;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要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入站登记、在站与离站服务、医疗救治、滞留人员临时安置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及时帮助受助人员开展寻亲服务,对站内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5.卫生计生部门的救治责任。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流浪乞讨人员抢救、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上报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民政部门复核拨付。所需资金从上级财政拨付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专向补助资金中列支。
  医疗机构经120发现街头的流浪乞讨急(危)重症病人、有明显精神病、传染病特征的,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120第一时间就近送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应无条件接收;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首治医院尽快协调转院。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严格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标准收费,并在城乡居民基本药物范围内用药。对急危重症流浪乞讨患者要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及时救治,确需依据大型器械检查以明确诊断或需要急诊手术的,定点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置。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以备审核。
  第四部分,受助人员的管理。该部分明确了对接收的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强调了合理界定救助时限、严格受助人员安全管理,提出了做好特殊情况应急处置等要求。
  对街头死亡人员,110接警、120接诊后,应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医护人员要及时实施现场检查、抢救或作出死亡医学诊断,公安机关要对已经死亡人员进行快速身份甄别和死因鉴定。对不涉案死亡人员110要按相关程序快速处理,并通知所在辖区殡仪馆将尸体运走,对涉及案件处置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尸体暴露街头现象发生。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五部分,受助人员的返送和安置。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购票资助返乡。救助管理站对于受助人的乘车凭证,应做“政府救助 禁退禁卖”标记。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拒不接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护送交至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
  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认知能力、无表达能力,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第六部分,救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该部分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强化救助经费保障等内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