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开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2026/03/03 1.3w 阅读 200 点赞

市直有关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现将开展2025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

2025年6月30日以前经开封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

 各社会组织对照年度检查标准进行自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社会组织账号密码登录,访问“法人服务”的“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其中,工作总结应包括信息公开、党建、乡村振兴、社会公益、助力经济及接受检查等情况。未实名注册法人账号的社会组织,需先注册法人账号,再进入系统填写。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网上填报完成后,各参检社会组织需自行打印所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工作报告书一经打印,将无法进入系统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也可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经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复审

参加年检的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四)公布结论

审查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将对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并前往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印章。

四、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明确初审意见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制度须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医疗机构,提交经2025年度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党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或下派党建指导员的相关资料(之前已提供的不需重复提交)。

5.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关排查表、自查表。

参检社会组织应于5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开封市市民之家8010-6室。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对于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按未参检处理。

五、年检填报要求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要高度重视《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内容填写,尤其是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换届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要认真核实,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联系方式

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联系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话:0371-25957689 0371-25951541

地址: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8010 - 6室

附件: 1.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3.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4.社会团体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

5.开封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排查表

                                开封市民政局

2026年2月28日

附件1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本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七)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现有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十)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二)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三)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十四)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十五)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七)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八)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十九)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二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二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二十二)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二十三)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十四)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十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十六)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二十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情形;

(四)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七)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八)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九)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一)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现有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五)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六)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

(十七)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十八)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九)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十)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二十一)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二十二)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附件3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填写单位盖章: 填写时间:

序号

社会组织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原单位及

职务

社会组织

兼职职务

兼职批准

单位

兼职批准

时间

电话

备注:1.领导干部包括在职干部和退休干部。
 2.统计表需填写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它负责人。

附件4

社会团体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时间: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收费信息是否已在“信用中国网”公示

减免情况

备注

(元/年)

(元)

降低后标准(元/年)

减免收费

其他措施

(元)

1

2

3

4

说明:1.“收费项目”栏: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中既有会费,又有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收费的,每一项具体收费均作为一个收费项目分别填写。“会费”分为“会长级”、“副会长级”等级别的,请按每个级别分别填写会费标准。

2.“收费依据”栏:填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属于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填“自定”,会费项目,填会费通过文件。

3.“其他措施”栏:填写清理规范的措施和减负金额等。

4.此表填写2025年度的收费情况。

附件5

开封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排查表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

活动名称

参与方式(主办、承办、协办,如承办、协办,请注明主办单位)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收费情况

参与对象情况(参与对象限定区域及数量)

备注:本表排查的评比达标表彰不包括:(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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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