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开封市民政局于2024年10月29日印发《开封市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服务机构已成为许多老年人生活的重要场所。其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与健康安全。为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系统化、制度化地加强和规范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对养老服务机构卫生工作的具体要求、责任分工与监督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第一条阐明了制定目的与依据,旨在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环境,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老服务机构卫生工作要求(第四条至第八条)
第四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醒和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容貌、身体清洁无异味。
第五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醒帮助老人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衣物及床上用品。
第六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每日定期清扫居室、整理物品、消毒卫浴,保持居室整洁干燥无异味。
第七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八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消毒与送回服务,保证干净整洁。
第三章责任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第九条明确了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机构在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监督、领导与直接责任。
第十条规定了市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包括组织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实施培训与考核、负责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了县(区)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实施监督(每半年不少于1次)、建立监督档案、进行指导督查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六项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并公示制度、开展日常清洁、每月自查、定期消毒织物、开展卫生教育、定期检查设备等。
第四章监督情况的处理(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规定了监督检查后的反馈、督促整改流程,以及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示的要求。
第十四条要求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三、出台意义
本《办法》是我市完善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水平发挥积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
一是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权益。通过细化卫生管理标准,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更加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切实提升其生活质量与幸福感,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是明确责任体系,强化行业监管。清晰划分了市、县、机构三级管理责任,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有助于形成层级分明、责任到位的监督管理体系,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三是推动规范运营,促进健康发展。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卫生管理工作指引,推动其内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提升整体行业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管理成果。通过定期检查、问题整改、信息公示、违法查处等闭环管理设计,有助于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和提升管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