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6〕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域
市区连霍高速以南、工农路以西、G310国道以北、十三大街以东区域范围内(含以上道路)。
全市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叉车、压路机、起重机、摊铺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和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所指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祥符区以外的区域。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未挂牌、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或国四动力工程机械。
(五)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9月5日印发的《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202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6年8月28日